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我们来看下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讨论管辖,要先看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岳麓分局和长沙市政府为共同被告,因为江医生再次提起行政复议之后,长沙市政府维持了岳麓分局的处罚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我们看到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为长沙市政府和岳麓分局的案件。那么如果是政府不作为,本地区的基层法院如何能保持中立客观的审判,如果基层法院滥用职权官官相护,那么民告官的利益谁来保证?
如果把本案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呢?
行政民告官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可以使原告对长沙或者岳麓区的司法公正产生的合理怀疑和对法官的不信任感有所减少。可以有效避免涉诉长沙市政府的行政权力干预。同时,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也在倒逼各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但是,诉讼不便增多,案件异地管辖给当事人和管辖法院造成地域生疏,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问题。再者,诉讼成本增加。由于当事人都要到长沙以外的法院参与诉讼活动,所负担的成本和精力会更多,特别是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证人出庭作证,这种经济负担要加大出庭难度。异地法院的异地审理,协调等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和财力。
因此,在制度上,如何保证本地区公检法机构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以保障原被告双发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行政权力的干预是一个核心问题,否则,再宏伟的目标最终都会落得一地鸡毛,不了了之!
相关阅读:《医生状告执法机关,因对医闹的处理不公!这是中国首例并必将对未来影响深远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