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虽然稍偏利空,却是行业崛起的标志!

作者Dr.2,珍立拍股份公司董事长     

       

昨天圈内开始流传一份所谓的内部文件,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这个《意见》文件既然国家放出来,那最后的终稿应该大致差不多,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解释和修改。我仔细研究了一下《意见》的条例,觉得这些政策整体来说对目前行业内的互联网医院偏利空。这是一个事实,因为《意见》抬高了互联网医院的门槛,限定了业务范围,同时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率,而监管本身也抬高了全行业的成本与执行难度。因此《意见》还会对行业内的医患端平台有比较大的影响。

1. 对互联网医院整体偏利空

《意见》第四、七条表明一定要有线下机构,并且需要有标准准入的机构才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同时还限定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会诊或者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慢病管理(家庭医生)。

第十四条规定了不准接待初诊患者,这样会把很大一块的市场需求抑制掉,互联网医院的获客来源有一定制约,运营难度也会大幅增加。

以上都说明了国家想要参照管理医疗机构的方式管理医疗互联网,那互联网诊疗活动就变成了以医疗机构为核心的互联网+的组织方式。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活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最重要的是,在《意见》的第二十三条提到,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执业资质的同时,还需要执业注册的单位的同意。这事实上就会大幅缩减各互联网平台的医生源,从供给侧提升组织难度。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对于各个互联网医院平台:

① 微医目前看起来是利好;

② 春雨、好大夫、中性偏利空,但是他们可以想办法与线下结合,结合目前的规模优势,当壁垒掉一部分小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可能会转变成利好;

③ 平安好医生是利空,虽然背靠平安集团的背景下,可以原地成立机构挂靠,把医生挂过去;但是综合运营成本很难边际递减了。

④ 对中小医患端的移动医疗公司发出了死亡通知单,因为《意见》文件出台后会大幅度提升企业运营成本,缩减效率,减少医生源,降低患者流量,在规模未起未达到业务和收支平衡的时候,这批公司基本上发展希望不大了。

2. 给以医院为核心的移动医疗企业带来政策性利好

在行业医患端企业中,从利好角度来说,可能对行业内的东软、趣医网、华康、卓健科技、恒生芸泰等以医院为核心的移动医疗企业带来政策性利好。这些企业在做系统集成的各个医院项目中,可以采用属地化的方式为患者提供服务,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规避诸多的限制条件。

3. 对医院电商重大利好

第十七条中明确提到“电子处方”,这事实上把此前国家禁止网售处方药的政策打开了,这也表明行业空间出来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4. 对移动端电子病历企业是一个发展机会

第十六条中提到要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这说明国家在推行电子健康档案,而且同时还在发展家庭医生签约,这对一部分相关企业尤其是HIS厂商利好,对各个移动端电子病历企业也是一个发展机会。

国内做的比较大的全民电子健康档案是创业软件(300451),这些政策会对他构成实质性利好。同时第十三条表明,慢性病服务会实行家庭医生强制签约,并且只有家庭医生强制的慢病管理可以采用互联网医疗的方式,这对于慢病管理的产业链可以有效顺延,患者的电子病历档案对于慢病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这也会对电子病历企业有利好推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运行)》,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5. 对开展慢病续方业务的公司利好

这也是互联网医疗结合医药电商最重大的机会之一。

6. 对诊后随访的公司,中性偏利好

7. 对公立医院利好

《意见》出台后,会抑制一部分互联网医院平台对于实体医疗机构的竞争,同时又相当于多了一个行政壁垒,能够留住体制内的执业医师,减少公立医院在医改和编制改革中的阵痛和摩擦。

8. 互联网诊疗平台发展越发困难,但促进医生自由执业

这次的《意见》,会让一部分的互联网诊疗平台发展越来越困难,但是它又会促进一部分医生的自由执业。医生会自己去开中小诊所,自己去网上获客或管理,减少一部分平台化的竞争。以上都会促进一批中小诊所的出现,对该细分行业是利好。

意见中没有提到关于诊疗资质的具体归属,但是我认为,凡是由县以上医疗机构开展的,由自己来管理自己的患者都应该是可以的。这很可能未来对医生端社区,特别是涉及到诊所平台管理和流量获客平台都会带来利好,类似日本的M3,其主要收入就是帮助医生开诊所。

国家一旦开始立法,就说明行业确实已经进入最后的整合阶段,需要由国家开始执行监督和规范,这无论是在电商,还是在网约车、共享单车行业都会出现。国家立法是行业的标志,这代表行业规模已经很大并且足以影响到很多人的生活,如果规模过小,那国家也不可能讨论并推行管理办法。

行业又将掀起新一轮的风暴,各个公司都应该开始采取应对措施,具体如何,就待正式的文件稿下来后揭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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