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药业所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新增三个判例分析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我们在四月初梳理了扬子江药业及其业务员涉及医药贿赂的案件。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案件,一共有34起。

前文回顾:
国内最大药企,扬子江药业所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综述分析(上):受贿案数量多,跨度周期长!
扬子江药业所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综述分析(中):到底是代表个人行为,还是公司有组织行为?


之后,裁判文书网又陆续新公示了三起涉及扬子江药业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


01

王建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川1421刑初23号


被告人:王建民,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大学文化,原眉山市人民医院院长。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建民利用自己担任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院长及眉山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曹某、汪某2等人的财物合计241.72004万元。

涉及扬子江药业及其业务员的具体事实如下:
2005年至2007年,王建民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药业有限公司眉山片区业务员曹某向市二院、市医院销售药物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曹某现金共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市医院与扬子江药业公司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付款清单、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2)江苏扬子江药业公司关于曹某在其公司工作并一直负责市医院业务的证明。
(3)证人曹某证实,2004年左右,他任扬子江药业集团眉山片区业务员时认识市二院副院长王建民。2005年王建民任院长,他到王建民办公室请王关照他所在公司的药品销售,先后在2006年和2007年春节送给王建民共10万元现金。
(4)被告人王建民供述,他任市二院和市医院院长后,扬子江药业眉山片区业务员曹某继续在医院销售药品。2006年和2007年春节,曹某二次共送给他10万元现金。

判决:
一、被告人王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9月5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建民的违法所得62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对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成都市锦江区静秀路55号14幢12楼1206号房屋及车位、1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115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02

肖仁峰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闽0505刑初339号


被告人:肖仁峰,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医院药剂科副科长。

被告人肖仁峰任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医院药剂科副科长并主持药剂科工作期间,利用参与审定药品预算、采购计划及领导、组织药品采购、审核、拨付钱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高某、泉州市龙腾药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经该公司业务员柯某贿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4000元,为上述人员销售的药品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医院采购及审核、拨付钱款等方面提供便利。

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肖仁峰先后八次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贿送的现金合计35000元。
2.2013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间,被告人肖仁峰先后六次收受泉州市龙腾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经该公司业务员柯某贿送的现金合计9000元。
3.于2017年7月18日向中共泉州市泉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贿送的钱款计35000元的问题。

判决:
一、被告人肖仁峰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肖仁峰退出的扣押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44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03

钟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赣0702刑初41号


被告人:钟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一附院”)审计科科长

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钟某在一附院先后担任药剂科药师、药剂科副主任、药剂科主任、审计科科长的职务。任职期间,被告人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业务开展、药品采购目录遴选和调整、统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黄某1、万某1等31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52700元(包含1块劳力士手表的价值)、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国光购物券、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国光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1台P×××××牌相机及2根周大福牌金条。

涉及扬子江药业的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收受徐某现金人民币74000元、1台P×××××牌相机及1根周大福牌金条(重20克)的事实

2003年4月以来,徐某在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负责向一附院销售公司经营的药品。

1、逢年过节期间收受徐某现金人民币69000元
2006年至2016年期间,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得到被告人钟某的关照,徐某逢年过节到被告人钟某的办公室等地,先后送给被告人钟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9000元。

2、药品采购目录遴选期间收受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8月,一附院对药品采购目录进行遴选。徐某为使其公司经营的药品继续保留在采购目录上,在遴选前请被告人钟某帮忙,在被告人钟星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000元。

3、收受徐某1台P×××××牌相机及1根周大福金条(重20克)
(1)2011年底,为了维持与被告人钟某的良好关系,以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得到被告人钟某的关照,徐某在被告人钟某到上海出差之际,送给其1根重20克的周大福牌金条。
(2)2012年初,为了维持与被告人钟某的良好关系,以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得到被告人钟某的关照,徐某在蔚蓝半岛小区附近送给被告人钟某1台P×××××牌相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钟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
一、被告人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将被告人钟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773000元以及劳力士手表1块、周大福牌金条2根、PHENIX牌相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11700元(随案移送的劳力士手表折价后予以折抵)。




综合最新的三个判例,我们发现,很多都是持续多年的事情,时间甚至跨度长达十几年之前,开始到底是如何最近被抓和审理的呢?


有几种可能性,一是内部人举报,来自药企内部工作人员,因为对公司政策或人事关系的不满,进行的针对性举报,同时他还可以做类似“污点证人”,免于刑事处罚。还有可能是医院内部人因个人不满等举报。但无论如何,这都是杀伤力巨大,基本上一弄一个准,谁也跑不了!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由于某一个药企或者这位当事人本身出了问题,结果侦查期间一询问,该说不该说的都说了,一下子弄起一串案件。各个企业都要为之前的不合规买单!


不管你之前多牛,都无法阻挡合规趋势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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