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二次议价返利给医院?严重违反政策的地方土办法?是谁给他的勇气?

作者Dr.2,珍立拍股份公司董事长     

       

据江苏省医药联盟消息,江苏某苏南县级市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执行“惠民让利”政策。该政策不仅对药企有强制降价要求,还要求根据一年半前的采购销售数量进行返利。


这使得有些不同意二次议价的药企选择退出市场。据悉,有两家市值超百亿的药企,已经全部停止在该市销售,涉及60-70个产品。


此外,江苏省某家三级医院,要求厂家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计算数量向医院补交返利,否则医院就要进行临床控量——对于不配合的药企,或者返利低的药企,其企业品种将被纳入到地方监控目录。(赛柏蓝消息)


以上这些行为非常匪夷所思,是严重违背公平与契约精神的。


1.

关于二次议价的问题。

2015年6月19日,原国家卫计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国家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省市往往可以统一规定进行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药企现在对于这种行为是很头疼的,因为现在全国性集采开始推动,定价透明且联动,如果因为某个单独地区的特殊政策使得产品价格下降,那其他地区也要降价,所以为了保证全国市场,药企会对个别特殊地区市场进行自我阉割。


2.

关于新老划断的问题。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地方省市利用职权进行二次谈判,至少也应该做到新老划断,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对于一年前的以市场价格供应、招标认可、已经完全供货履约的药企,有什么资格要求药企“补交返利”?


根本没有相应的法规支撑这种决定,那是不是想要追溯几年就几年,那为什么不干脆让药企把10年前的药品差价也补了呢?这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市场精神,涉及滥用职权。


过往已经谈判好并且完成履约的事实,重新要求药企“补交返利”,这和罚款并没有本质区别。有什么理由对已经向医院诚实供货的企业进行罚款呢? 


尊重既定事实是所有改革中起码的规则,如果利用垄断的特权做不合理的“补款”要挟,那又有多少企业愿意和你做生意?这会不会变成另一个形式的老赖呢?


3.

有悖药品零加成的医改政策

对药企强行二次议价后省下来的费用如果能“直接”补给最后消费者,或者“直接”补给医保亏空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补给医院,这明显有悖药品零加成的政策。


国家希望医院从药品中不要获得差价,但江苏该市的做法却之于相反——强行让药企把药品返利支付给医院。


国家让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加成并不单纯只是想让药价直观地降下来,而是更希望让医院与医生的利益方向不一致,对医药市场进行有效制约。


原来医院卖药有15%的加成,而医生开药则有利益驱动,医生和医院利益方向是一致的。当药品零加成后,医院卖药不仅不赚钱反而还要亏钱,更会占用宝贵的医保额度,因此医院就失去了卖药的动力,那即使医生有想法要多开药,也会受到医院的限制。


药品零加成后,医院与医生的利益方向就相反了。除了临床必须的产品,医院希望其他的药品由第三方的药品服务机构承接,让患者拿着处方去市场上自由选购。


当然患者也不是去所谓的医院托管药房,这样会从一个垄断到另一个垄断,患者可以去社会药店、医药电商或者DTP药房购买处方药。


4.

怎么的做法是合理的?

DRGs采用费用总额打包方式,在中位数偏低的费用里进行临床诊疗整治,用最低的成本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得起病,因此DRGs后医院有动力更好地优化用药结构,提升患者治疗效率,降低费用,提升医院的整体利润。因此,DRGs实施后省出来的医疗费用要补贴给医疗机构是合理的!


但是明确药品零加成后,再跟药企二次议价后返点给医院是非法的!如果每个省市都单独做这样的二次议价,药企将疲于奔命无法应付,那国家执行集中采购、省市统一招标的目的又何在?


这个政策看似好像很聪明,但实际上增加了所有药企的参与成本,最终这个成本是由消费者也就是患者承担的。一旦将药企逼到了退无可退的境地,那药企最终可以选择不出货不卖药,那苦的还不是老百姓吗?


二次议价,违反国家法规,追溯既往,涉嫌滥用行政垄断,以不公平的市场地位支配企业。


这个案例不但不能成为典型,反而大大地违背国家医改的政策方向,是一种闻所未闻的地方土政策。我们也十分佩服该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者,事件被曝光后,也不知道到时候相关负责人将如何自圆其说。


(关于内容有任何问题,可以与Dr.2进行探讨,微信号medicoo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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