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96号
当事人名称:XX市XX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药品调查及推广工作的公司。
2018年6月30日,当事人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签署药品上市后调查及推广协议。
协议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普陀区某医院的药品调查及推广工作,上海某某医药公司按照2200元/份的价格回收病例报告表,给予当事人调查推广费用。
当事人为获取更多的病例报告表,以返利方式刺激医生开具处方,增加药品销量。
2018年7月27日,其上海地区的业务员孙某与普陀某医院神经外科科室医生叶某商定,按照35元/支的比例给予其返利。
201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医生叶某开具处方92例患者,销售合计544支。
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业务员孙某按照约定以现金方式向叶某支付返利19040元。
因担心举报,医生叶某于2018年11月7日,以现金方式将19040元返利退还给业务员孙某。
经统计,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获取该项目的调查2018年8月-10月的调查推广费用,合计3080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30800元。